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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
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国际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第七部分 国际法学
一、比较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共15分)
1承兑交单和付款交单
2.反垄断和反倾销
3.引渡和庇护
二、法条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试分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七部分 国际法学
一、比较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共15分)
1承兑交单和付款交单
答:付款交单,是指付款人付款时代收行向其交付商业单据。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包括不使用汇票的托收和使用即期汇票的托收。远期付款交单则使用远期汇票。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远期汇票,付款人验单后承兑汇票,代收行即向其交付单据。在付款日期到来时,付款人向代收行支付货款。在承兑交单的情况下,交单在先,付款在后。
对于卖方来说,承兑交单比远期付款交单风险更大,卖方可能面临着货物已经交付而买方最终拒绝付款或失去支付能力的情况;而对于买方来讲,远期付款交单比承兑交单更不利,买方履行了承兑行为,承担了汇票上的义务,却没有取得单据,只有在付款后代收行才向其交付商业单据。
2反垄断和反倾销
答:反垄断,是指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采取的措施。
反倾销,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利益免受损害,为了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商品的行为,进口国针对出口商的倾销产品而采取的措施。
两者的区别在于:
①规范的领域不同。反垄断规范的是一国国内或经济共同体中的垄断行为;反倾销规范的是跨国经济交往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②冲突的原因不同。反垄断以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竞争秩序为出发点;而反倾销则是贸易保护,限制竞争的依据。
③冲突的表现形式不同。反垄断法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来完成最终服务本国消费者和民众的利益为己任,而反倾销法却以牺牲本国民众利益为代价,限制外国竞争者。
3引渡和庇护
答: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它是国家间的一种特殊刑事司法协助。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国家庇护外国人是其属地优越权的表现,虽然依国际法人人都有权寻求外国的保护,但是否庇护外国人,则属国家自由决定的事情,因为除条约规定外,国际法并未赋予各国庇护外国人的义务。
引渡和庇护都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但两者是截然不同的制度。引渡的目的是能使请求国对其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或对已经依法判为有罪的人执行刑罚。为前一目的的引渡称为诉讼引渡,为后一目的的引渡称为执行引渡。而庇护又称“政治避难”,目的是为避难者提供避难所,给予保护。
二、法条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试分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答:本条是关于“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规定。
(1)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的情况。对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国际上主要采取如下方法加以解决:
①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时,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是以内国国籍为准,这就是把该当事人优先视为内国人,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我国不承认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即采用内国优先原则。
②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我国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以该国法律为其本国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规定,有经常居所的,适用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③对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不作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的区分,为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只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我国不采取此种做法。
(2)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情况。对于无国籍自然人采取补救,国际上主要有几下几种补救方法:
①将无国籍的当事人住所地国家视为其国籍所属国。
②特别尽力加速办理入籍程序,并尽可能减低此项程序的费用。
③为解除无国籍自然人无保护状态的不利因素,各国对合法居住在其领土内的无国籍人,就公共救济和援助方面,应给以凡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样待遇。
我国对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这种处理较接近于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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