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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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二、简答题
三、论述题
四、法条评析题
五、案例分析题
第二部分 章节题库
第一编 总 论
第二编 分 论
第三部分 模拟试题
刑事诉讼法学考研模拟试题(一)
刑事诉讼法学考研模拟试题及详解(一)
刑事诉讼法学考研模拟试题(二)
刑事诉讼法学考研模拟试题及详解(二)

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诉讼效率[中国政法2022年研]
答: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没有效率,就没有一切。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曾说:“正义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通的含义——是效率。”著名的英国法谚也说:“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效率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价值逐步得到法律人的重视。它既是正义的实现途径,同时也与正义组成一对矛盾统一体。我们追求的正义,应该是一种有效率的正义。
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的司法资源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
2无罪推定原则[人大2015年研;武大2005年研]
答: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的原则。在审判阶段,无罪推定原则有三项要求:①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②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③疑罪从无。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被宣告为无罪。
3立案管辖[青岛大学2015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
相关试题:职能管辖[武大2007年研]
答: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即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或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①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②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等。
4专门管辖[中国政法2020年研;河北大学2019年研]
答: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专门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以及由哪一个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在我国,管辖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主要包括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是按照各种专门业务机构的组织体系建立起来的审判机关,是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5刑事证据[西北政法2007、2005年研]
答:刑事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大基本特征。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包括: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被害人陈述;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⑥鉴定意见;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6意见证据[中南财大2008年研]
答:意见证据是指证人根据其所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根据证据法原理,一般证人的证言仅仅是指某人就自己亲身经历或者体验的事实而在法庭上所作的客观陈述。若证人证言中包含对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经过的猜测、推理和评论因素,则属于意见证据。
7传来证据、传闻证据[武大2007、2004年研]
相关试题:
(1)传来证据[中国政法2023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
(2)传闻证据[四川师大2016年研]
答:(1)传来证据是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地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
(2)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3)我国证据分类中的传来证据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理论中的传闻证据,其主要区别在于:
①划分标准不同。传来证据是以证据的来源作为划分标准,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就属于传来证据;而传闻证据是以是否在法庭上提出、是否经过宣誓具结和交叉询问等为划分标准,二者是从不同角度对证据所作的划分。
②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证人证言笔录、书面证言甚至非语言的行为等,都属于传闻证据,但不一定都属于我国证据法中的传来证据,二者的内涵和外延均不相同。
③传闻证据受传闻证据规则调整,除非具备法定的例外情形,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而我国关于传来证据的分类,目的重在揭示此类证据特点,并不是重在排除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
8刑事辩护权[南京大学2015年研]
相关试题:辩护权[西北政法2005年研]
答:刑事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
刑事辩护权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刑事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刑事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刑事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刑事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
9搜查与检查[西北政法2006年研]
相关试题:搜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
答:(1)搜查是指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的一种侦查活动。
(2)检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3)搜查与检查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①对象不同。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
②主体不同。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而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聘请的医师、法医。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③程序要件不同——有证与无证问题。搜查两种都可以;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检查必须持有证件;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④是否能强制搜查和强制检查。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在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对任何被搜查人或住所、物品进行强制搜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但对被害人则不可以强制检查,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10逮捕[广东财大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南师大2008年研]
答: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必须坚持“少捕”和“慎捕”的刑事政策,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既不能该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侦,任意逮捕。
11监视居住[湘潭大学2016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中南财大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
答: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监视居住主要是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某些特定情形下采用的,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在满足特定条件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从该条规定的精神实质来看,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性措施,主要目的在于降低羁押率,是在强制措施问题上贯彻比例原则的重要体现。
12上诉不加刑[四川大学2023年研;四川师大2016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4年研;南京大学2003年研]
答: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的一项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是我国关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该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因上诉而招致不利的后果。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
13审判监督程序[中国海大2022年研;湘潭大学2016年研;武大2007、2006年研]
答: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而提起的诉讼程序,即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经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才依法提起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14暂予监外执行[中国政法2022年研;湘潭大学2016年研;南京大学2008年研]
相关试题:监外执行[西南政法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3年研]
答: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1、2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第②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5拘传[中国政法2024年研;江西师大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8年研;西北政法2003年研]
答: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拘传具有以下特点:①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②拘传的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必须立即对其展开讯问。③拘传不同于传唤。传唤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传唤并非法定的强制措施,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不得使用戒具,而拘传可使用戒具。传唤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还适用于其他当事人,而拘传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6中止审理[中国政法2024年研]
答: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的一项制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②被告人脱逃的;③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④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7延期审理[西北政法2007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1)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延期审理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③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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