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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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硕士]历年考研真题汇总
书籍目录
2012年上海财经大学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回忆版)
2014年上海财经大学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回忆版)
2015年上海财经大学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回忆版)
2017年上海财经大学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回忆版)
2018年上海财经大学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回忆版)
部分内容
2012年上海财经大学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回忆版)
一、单选题(20道,每道1分)(具体题目就记不清了,主要说一下知识点)
1人头税有哪几种
2税收起源
3明朝的税收
4车船税属于什么税种
5拉姆齐(ramsey)法则
6委托加工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
7各个税种关于纳税申报地点的判断
8税制型重复征税的判断
9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0企业所得税中三免三减半的优惠项目
二、多选题(10道,每道2分)
1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
2各个税种关于购买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3买方税和卖方税的判断
4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判断
5纳税申报、征收、复议、诉讼
三、判断题(10道,每道2分)
1最优税收倒U型法则
2偷税罪名是否取消
3税务行政诉讼和复议的相关程序
四、计算题(6道,每道5分)
1计算自产货物出口企业的增值税退税(含免税购进材料):内销甲产品XX万元,出口B产品XX万元,免税进口C产品XX万元。求当期应退税额。
2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的结合:进口A车辆XX万元。求进项税额,进口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
3营业税的计算
4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工资薪金、全年一次性奖金、劳务报酬、财产转让所得(房地产)。题目只给出了各个级次的税率,没有给出速算扣除数。
5企业所得税。涉及职工福利费用。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限额扣除。业务招待费的限额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限额扣除。
6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营业税的结合
四、综合题(2道,每道15分)
1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结合。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2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支付收购价40万元,另外按收购价款的10%支付了价外补贴,烟叶税20%,取得收购凭证。
另外支付运费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2)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为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3)上月购入的烟丝因管理不善损失3万元(含运费0.465万元)
(4)2月进口特制烟丝一批,关税完税价格30万元,进口关税6万元,当月销售该批烟丝,取得不含税收入80万元。
求:
(1)烟丝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2)该卷烟厂应缴纳的消费税。
(3)该卷烟厂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4)该卷烟厂应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会计利润的计算、各类限制扣除项目的税前调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主要知识点:
(1)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进行税额抵免。
(2)企业要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借款利息,需资本化不能当期睡前扣除。
(3)公益捐赠的限额扣除和税前调整。
(4)工资薪金中职工福利费、公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限额扣除和税前调整。
(5)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限额扣除和税前调整。
五、论述题(2道,每道15分)
1人民代表大会正在逐渐收回立法权,请你就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缺陷提出你的看法和建设性意见。
答: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是规定税收立法权限在一定的国家机关之间划分的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中央和地方之间有关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在复合立法体制下,还包括税收立法权限在权力机关与根据授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划分的问题。
(1)税收立法体制包括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税收立法权的行使和行使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建立等方面的内容,当然也涉及以基于不同等级的税收立法权而制定的不同效力等级的税收法律规范。税收立法体制需要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尽管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税收法律的制定主体,但在实际税收立法中,他们并没有成为我国税收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相反,在获得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的情况下,国务院逐渐成为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制定了一系列税收行政法规,形成了我国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的具有独特意义的税法体系。这种税法体系的形成是由我国特定的政治、经济情况所决定的,应该说,行政主导型立法适应了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对于保障我国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但在实践中也带来不容忽视的问题:
①用语含混,解释失范。如税法中经常出现诸如“偶然所得”等模糊概念。
②区别对待,有失公平。
③对同一问题的税收规定不同。这些表现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损害了税制的统一。
④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应从以下两方面予以完善:
a.在纵向效力从属关系上要合理、适度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我国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既要有体现全局利益的统一性,又要有统一指导下兼顾局部利益的灵活性;既要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集中,又要在集中指导下,赋予地方必要的权力的原则,在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上做到合理分权、适度下放。具体而言,就是主要税法,包括税收基本法,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如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税种的实体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税务行政复议、税务代理、发票管理等主要税收程序法的全部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对于地方,可在若干限定条件下经国务院或者全国人大立法授权,赋予地方对地方性税收法规的立法权;同时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地方立法程序制定一些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办法和规章。
b.在横向协作分配关系和立法形式方面,合理划分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税收立法权限。在上述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具体意见确立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税收立法权限范围:第一,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应当由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制定。第二,税收实体法是税法的基本构成部分,属于中央立法权限的大部分税种的基本法律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实施细则应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属于中央立法权限的其他税种的法因条件尚未成熟需要采用暂行条例等过渡形式的,应由国务院制定,其实施细则应由财政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属于地方立法权限的各个税种的法规应由省级人大制定,其实施细则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税收程序法是税收实体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障,是税收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立法时要保证统一。条件成熟的,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条件尚未成熟而需要采用过渡性法规形式的,应由国务院制定,其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2税务机关征税权力和自由裁量权的约束的理解和看法。
答: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指在国家赋予的税务机关的征收职能范围内,以及实施税务执法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应享有的一种具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这个权力如果运用得当,毫无疑问可以更好地发挥税务征收对经济发展的激励作用以及税务执法的惩戒与规范作用;但如果运用得不好,就有可能成为谋取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工具,进而产生大量的税务征收违法违规行为。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必须依靠制度的完善和征税行为的修正来约束和规范这种税务自由裁量权。
(1)细化征收标准,削减征税弹性。自由裁量权过大,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征收行为的弹性过大,相关征收标准不细。例如,在消费税的征收中,烟、酒、化妆品等产品的消费税均在生产环节从价计征,但却忽视对成本的核算和认定,结果生产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明显压低产品出厂价从而少缴消费税的情况比较突出。当务之急就是要对税务征收项目进行细化,对标准进行细化,尽可能缩小标准中存在的弹性范围,缩减标准之间的绝对差距。将征收的弹性压缩至最低,自然自由裁量自然得到约束。
(2)税务信息公开,促进依法征收和征收公正。自由裁量权泛滥的前提,就在于相关征收信息的不公开。对某个征收对象征收信息的保密,自然难以引起公众的注意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意识。在税务征收的过程中,应坚持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征收数目以及依据等,包括一些税务执法情况等,一律依据税务征收平台和信息发布平台等对外公布,并建立定期检查和申诉制度,以征收信息的公开透明来强化监督规范税务征收行为。
(3)推行现代化征收体制建设,防止人情税和随意更改税额标准等行为出现。目前,各地都在推行一站式服务和阳光征税平台建设,这种征与收的脱离以及行为互不干涉的征收方式,可以有效避免人情税、关系税、擅自更改征收标准和修改征收内容的行为出现,有利于杜绝腐败和不合法征收行为的发生。
(4)完善问责机制,强化对自由裁量权的责任意识。导致税务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一个原因,就是相关人员责任意识不强,问责机制不健全。因此,必须对征税行为实施科学的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只有从根本上规范税务工作人员的征收和执法行为,才能达到约束自由裁量权之目的,实现科学征税、阳光征税、公正征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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