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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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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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民法》(第9版)考研真题和典型题详解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 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章 代 理
第十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第二编 物 权
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
第十二章 所有权
第十三章 共 有
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占 有
第三编 债 权
第十七章 债的概述
第十八章 债的类型
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
第二十一章 债的转移与消灭
第二十二章 合同概述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二十五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六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章 典型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四编 人身权
第三十章 人身权概述
第三十一章 人格权
第三十二章 身份权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三十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三十四章 结婚制度
第三十五章 家庭关系
第三十六章 离婚制度
第三十七章 收养制度
第六编 继 承
第三十八章 继承概述
第三十九章 法定继承
第四十章 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十一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章 侵权责任概述
第四十三章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第四十四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四十五章 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
第四十六章 侵权责任的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四十七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第四十八章 各类侵权责任
部分内容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1 复习指南
【知识框架(庖丁解牛)】
【通关提要(提纲挈领)】
本章主要介绍民法的入门知识,较为基础且简单。学习时,要掌握民法的概念和渊源,重点掌握民法的性质和调整对象,了解民法的历史。本章主要考查概念题和简答题,要理解记忆、打好基础。
1.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行为中,由民法调整的是( )。[2019年法硕(法学、非法学)真题]
A.甲与网友相约一起参加电子竞技
B.乙大学拒绝授予郑某硕士学位
C.丙在相亲活动中与王某成功“牵手”
D.丁公安局发布公告:“提供破案线索者,奖励3000元”
【答案】D
【解析】《民法典》第2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项,相约游戏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由民法调整。
B项,学生学位是由大学依照教育部的规定授予学生的,并且学校具有延毕学生之权力。因此,大学与学生之间在学位方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者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应当由民法调整。乙若对大学的决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项,丙在相亲活动中“牵手”,丙与王某之间可能会产生恋爱关系。但是民法并不调整恋爱关系,若二人由恋爱步入婚姻,才由民法调整。
D项,丁公安局发布的公告是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在悬赏广告中,公安局与提供破案线索者之间是平等主体,并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2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2016年法考真题]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答案】B
【解析】AB两项,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缴法律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受民法调整。而乙手机丢失后发布的寻物启事的行为属于单方允诺,应由民法调整。
CD两项,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而有些社会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主形成的,没有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丙的承诺不属于设定法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没有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丁的帮工行为没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丁与福利院之间没有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二、概念题
1民法[浙工商2015年研]
答:民法是指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或者基于私人地位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主体私人利益或独立自我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即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所要依循的准则。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民法典[浙工商2016年研]
答:(1)民法学是指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2)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是指按照一定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规则与制度加以系统编纂的民事规范性文件。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民法典》是对社会生活规则的总结,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按照是否为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民法可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民法典属于一般法。
3财产[中南财大2012年研]
答:财产是指人体以外对人具有经济价值、能够为人支配的事物。民法上财产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具有精神或纪念意义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尚未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实际价值的利益,也可以通过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
4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
答:财产流转关系属于动态财产关系,是指财产的归属或利用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如财产买卖关系、借贷借用关系。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不同形式。除了有偿的关系外,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财产的赠与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无偿的关系。
5人身关系[浙江财大2016年研]
答: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人身关系包含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部分内容。人格关系是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是因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的享有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身份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表现为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关系。
三、简答题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山东大学2019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湘潭大学2016年研]
答:(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①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人身关系包含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部分内容。
a.人格关系是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是因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的享有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b.身份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表现为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关系。
②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a.主体地位平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b.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是基于主体的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利益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
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身关系不直接表现为财产利益,但与财产利益间接联系。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①财产是指人体以外对人具有经济价值、能够为人支配的事物。民法上财产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具有精神或纪念意义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尚未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实际价值的利益,也可以通过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
②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
③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发生应体现主体的意思自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基于私人地位,即平等地位发生财产关系,必须以主体的意志自由为原则,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平等性和自愿性是其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本质。
④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大类:
a.财产归属关系是静态财产关系,指财产归属于特定主体的权利直接支配范围,其他任何人不得妨害其支配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他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
b.财产流转关系是动态财产关系,指财产的归属或利用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如财产买卖关系、借贷借用关系。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不同形式。除了有偿的关系外,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财产的赠与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无偿的关系。
四、论述题
论民法的性质。[广东财大2018年研]
相关试题:
(1)民法的性质。[简答题,中国海大2020年研]
(2)试论民法的性质。[2014年法硕(法学)真题]
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民法典》第2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民法的性质如下:
(1)民法是私法。
民法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核心,强调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这是私法的核心特征。民法的私人利益导向和平等主体关系,决定了其私法属性。作为私法,民法注重保障个人自由和独立,减少国家干预,倡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端。这种设定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使得个体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自主安排生活和经济活动。
(2)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以权利为中心,规定民事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其核心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保护和救济,保障主体的自由意志和人格尊严。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通过救济确保权利得到实现。民法典围绕权利展开,通过详细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确保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和保护。这种强调权利的法律结构,增强了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自主性和安全感。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存在的,一般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各种非政治领域,即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领域。民法源于市民法,主要规范市民社会关系,强调个体的私权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民法是市民社会的百科全书。民法通过保护私权、规范市民社会中的各种行为和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其作用在于通过法律保障个人自由权利,促进各类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推动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
(4)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通过规范财产权利的归属和流转,支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财产制度包括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构成了市场交易的法律基础。民法的财产关系调整机制确保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经济活动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这种法律安排不仅可维护交易安全,提高市场效率,还能通过合同自由原则促进创新和竞争,使市场经济更加繁荣。
综上,民法通过其私法、权利法、市民社会法和市场经济法的多重属性,全面规范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为社会的秩序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通过对个人权利的明确保护,民法促进了社会和谐、经济繁荣和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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