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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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考研真题精选

第二部分 章节题库

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民事诉讼法[湖南师大2007年研]

答: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有以下性质:①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民事诉讼法是规范国家(法院)行使审判权程序的法规,与规范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不同,因此性质属于公法。②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规范审理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以民事诉讼程序与技术层面的事项为规范内容,追求如何以理性科学的程序技术公正、公平地审理民事案件,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广西民大2016年研;西北政法2005年研;华东政法2005年研]

答:(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与平衡。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也会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诉讼权利义务。

3辩论原则[湖南师大2018年研;华东政法2005年研]

答: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辩论原则的内容主要有:①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②辩论的内容,既可以针对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针对实体方面的问题。③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多种多样。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4法院调解[湖南师大2018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诉讼调解[中国政法2024年研]

答: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通过自愿、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相互协商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结案方式。

5诉讼标的[广西民大2021年研;武大2013年研;北邮2009年研;中南财大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华东政法2006年研]

相关试题:诉的标的[湖南师大2015年研]

答: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不仅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对象,也是裁判对象的最基本和最小的单位。

6职权探知主义与辩论主义[河北大学2019年研]

答:(1)职权探知主义

职权探知主义是指法院不限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范围,依职权主动收集事实和调取证据。职权探知主义的基本内涵有三点:①对于当事人没有主张或已经撤回的决定实体法律效果的事实,法院应依职权收集并作为判决的依据,而当事人不负担“行为主张责任”。②法院除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判断和采用外,还应依职权收集和采用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而当事人不负担“行为证明责任”。③对于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得调查其真伪以决定是否采用,即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所作出的自认,也不构成“诉讼上自认”而对法院没有约束力。

(2)辩论主义

辩论主义是规范审判权作用对象与作用范围的基本原则。按照辩论主义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并经辩论的事实,才能作为法院裁判依据。反之,当事人没有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辩论主义的内容包括三点:①判断权利发生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所必要的要件事实(或称主要事实),只要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法院就不得以其为基础作出判决。②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并且不得作出相反之认定。③法院认定事实所需要的证据,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能依职权收集调查证据。

(3)二者的关系

职权探知主义与辩论主义,是民事诉讼中就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证据由谁负责主张和提供所作的区分。辩论主义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并经辩论的事实,才能作为法院裁判依据。职权探知主义适用于民事公益案件或含有公益因素的事项,它强调审判机关的作用,审判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但也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辩论或发表辩论意见,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7诚实信用原则[中国政法2022年研]

相关试题: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人大2015年研]

答: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实、善意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对这一原则应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①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诉讼行为时,以及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时,主观上应该诚实、善意。②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意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需维持双方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其实质是公正与衡平。

8反诉和反驳[武大2013年研;西北政法2005年研]

相关试题:

(1)反证与反诉[武大2011年研]

(2)反诉[中南财大2009年研;华东政法2009年研]

答:(1)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的诉讼,就不是反诉。

(2)反驳,是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以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一项诉讼权利。

(3)反诉与反驳都是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而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

②前提不同。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

③目的不同。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而反驳的目的则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9诉讼权利能力[广西民大2019年研]

相关试题:

(1)诉权与诉讼权利[河北大学2019年研]

(2)当事人能力[湖南师大2018年研]

答: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能力或称为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当事人能力是一种抽象的能力,具有这种资格或能力才能成为诉讼法上各种诉讼行为与诉讼效果的主体。没有当事人能力,人民法院就不能对其行使民事审判权。诉讼权利能力又分为自然人和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以及非法人团体的诉讼权利能力。

10必要共同诉讼[广西民大2018年研;北航2015年研;湖南师大2009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

答: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②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③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④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⑤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11管辖恒定原则[广西民大2018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武大2009年研;北航2008年研;华东政法2006年研]

答: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12协议管辖[北大2014年研;湖南师大2011年研;中南财大2007年研]

答: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河北大学2017年研]

答:(1)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于无正当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据的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拒绝审理而予以驳回的诉讼行为。

(2)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有独立请求权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经立案审理或者合并审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述诉讼主体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和主张判决不予支持。

(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14移送管辖[湖南师大2019年研;中财2013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

答: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办法,它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

15证据保全[中国政法2023年研;湖南师大2017年研;吉林大学2002年研]

答: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采取一定措施加以确定和保全的制度。证据保全是一种法定的、通过必要手段使某种证据材料不因时间的推移而使其本身的证明力减损或消失的取得证据的方式。它是基于客观上的急迫需要,在正式开展庭审调查前就特定证据材料预先加以调查,以便对证据的形式与内容加以固定、保存的一种特别程序。

16举证责任[南开大学2011年研]

相关试题:证明责任[华东政法2006年研]

答: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作出裁判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此而承担的裁判上的不利后果。对当事人来说,证明责任实质上是败诉的风险,哪一方当事人对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哪一方当事人就负担因事实真伪不明引起的败诉风险。

17证明标准[华东政法2010年研;西北政法2005年研]

答: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的真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反之,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有了解了证明标准,才不至于因为对证明标准估计过低而在证据明显不足时贸然提起诉讼,同时也不至于由于对证明标准估计过高而在证据已经具备的情况下迟迟不敢起诉。对于法官来说,只有明确了证明标准,才能够正确把握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具备何种程度的证据,才能以之去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才能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当事人进一步补充证据。

18先予执行[中国政法2022年研;广西民大2021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华东政法2009年研;中南财大2008年研;中财2013年研]

相关试题:先予执行程序[湖南师大2016年研]

答: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的意义在于解决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上的燃眉之急,从而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19电子送达[湖南师大2019年研;北航2017年研]

答:电子送达是指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现代技术手段完成的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5、136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此种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所谓“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乃指人民法院的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20诉讼中止[中南财大2014年研;西安交大2008年研]

答:诉讼中止,即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具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时,受诉法院据此裁定暂停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诉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1延期审理[武大2013年研]

答:(1)延期审理,是指在开庭期日到来时,或者在开庭审理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致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进行或者无法继续进行,因而推延开庭审理期日的诉讼活动。

(2)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a.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主要有两种: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赡养、扶养、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b.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则是泛指如果其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甚至无法进行庭审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②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④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2缺席判决[中财2015年研]

答:缺席判决,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的,具体是指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或者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在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情况下,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都可以缺席判决。

23既判力[中国政法2024年研;广西民大2018年研;湖南师大2017年研;北航2011年研]

答:既判力,又称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其拘束力表现为: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不得就该判决所判定的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法律关系另行起诉,即对既判的案件不能再提出相异的诉讼主张,法院也不得在后诉中再作出与该判决内容相矛盾的判断。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指生效判决主文中产生既判力的判定事项;其主体范围,是指既判力及于哪些主体,即哪些人受到既判力的约束。

24再审程序[中国政法2023年研;湖南师大2016年研;华东政法2005年研]

答: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必经的程序,只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符合再审条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才能适用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项补救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25督促程序[中国政法2023年研;广西民大2017年研;人大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3年研;西北政法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5年研]

答:督促程序,又称为支付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督促程序是以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不会发生争执为假定前提,由法院督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程序。

26缺席判决与除权判决[西北政法2006年研]

相关试题:除权判决[广西民大2020年研;湖南师大2017年研;广西民大2016年研;中南财大2014年研;中财2014年研;华东政法2009年研]

答:(1)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相对,是指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向社会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使得票据权利专属于申请人一人,排除了其他任何人的占有,失票权利重新归申请人所有。

(2)二者的联系:二者都是人民法院在缺少一方当事人在的情形下做出的判决。

(3)二者的区别:

①法律效力不同。当事人可以对缺席判决上诉;而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任何人不得对除权判决提起诉讼。

②目的不同。缺席判决的目的在于使案件的判决结果尽快确定,提高诉讼效率;除权判决则是为了解决票据的权利问题。

27审判委员会[湖南师大2019年研]

答:审判委员会是指人民法院内部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其任务是:①总结审判经验;②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③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④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28执行和解[湖南师大2016年研;北航2008年研;华东政法2005年研]

答: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

执行和解是执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只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执行法院应当准许。执行和解的基本特征是当事人自行和解。执行程序中,除当事人执行和解外,执行人员不能进行调解。

29执行回转[广西民大2018年研;湖南师大2018年研;北交2007年研;北邮2006年研]

答: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执行回转是审判监督程序或其他法律文书监督程序的必要的配套制度。

30执行标的[中国政法2024年研]

答:执行标的,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指向的、用于满足权利人实体权利请求的客体。其特征如下:①范围有限性。执行标的作为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客体,必须与申请执行人请求实现的权利的性质相一致,并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支配。②确定性。执行标的在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时就已经确定。③非抗辩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对象,无须当事人再举证予以证明,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再进行言词辩论予以确定,而是由执行机构依职权调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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